溫 馨 提 示
為了保證您的申請能正確提交并被及時處理,請仔細閱讀以下提示:
一、本欄目只受理市政府暨市政府辦公室提交的政府公開信息申請。
二、請您正確選擇“申請人信息”,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申請的,不應以“經(jīng)辦人、委托人”等個人名義選擇“公民”身份提出申請。
三、舉報、投訴、咨詢、意見建議等事項不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范圍,請通過市政府門戶網(wǎng)站“領導信箱”等欄目提交相關事項或者反映情況。
四、請您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必須真實有效(帶*為必填/必選項),所需信息情況盡量描述詳盡、明確,以便您及時收到反饋信息。我們會依法為您的個人資料保密!
五、由于網(wǎng)絡傳輸、軟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導致您提交的申請未能傳輸至受理機關或受理機關的答復未能及時送達您,因此本系統(tǒng)僅作為便民服務的一種輔助方式。如本系統(tǒng)無法滿足您的申請需求,請您通過信函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請。

平泉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jù)自身需要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應當指定工作機構、確定具體工作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并將辦公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咨詢。
第五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不得公開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和穩(wěn)定的信息;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提出申請的,應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直接向有關部門提交;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將電子郵件發(fā)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將信函寄至受理機構,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信息,行政機關應視情況分別進行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充或更改。
第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別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應根據(jù)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供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除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經(jīng)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zhí)峁┱畔⒌挠嘘P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shù)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八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接受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2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法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jù)本制度制定具體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市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